电子秤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电子秤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官员问责的脉络

发布时间:2021-01-21 15:04:54 阅读: 来源:电子秤厂家

“官员问责”的脉络

所谓的问责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错误行为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所谓的问责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错误行为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许多人对已经明确的错误行政行为不愿意“网开一面,息事宁人”,而类似的官员行政问责案例在全国频频发生。但是,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对目前中国的问责制度了解甚少。

学界的普遍共识认为,我国目前问责制度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内部对其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官员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问责。

“问”什么样的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教授认为,“问责”无论是对机构,还是“官员”,都是体现我们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意,也是现在针对热点事件回应而“平民愤”的一种主要方式。

邹荣教授从“问责”的依据对此加以了分析。他说,“问责”是违反某种规则以后的一种惩罚措施。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其本身对工作存有纪律规范,而且对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责任表现的样态非常多,但总体而言,主要有“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种形式。

‘纪律责任’多为‘党内问责’的形式,党内问责,就是违反党纪的相应处罚形式的一种。这不仅由《公务员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有相应的约束条款,一旦违法,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至于“法律责任”,则针对的是具体责任人和行政机关,以两者管理不善为主要追求对象。

在此,邹荣提出了应该采取“首长负责制”。否则,“官员问责”容易流于形式。

谁来承担责任,集体还是首长?

邹荣认为,因为政府部门在重大事项上均采取“集体讨论制”,这是避免“独断专行”,对决策等权力进行制衡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但可以预见的后果是,重大事项通过班子决议、公开实施后,一旦引发严重的责任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谁来承担责任?”邹荣称,问责的对象应该是“首长”。

“如果不是问责首长,那就是集体承担责任,这对于问责制度而言就变成了没有责任担当的对象。”邹荣称,当今,许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为了规避责任,所有问题都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以为这样就没有责任主体,出了事情也不需要担当责任。

邹荣教授表示,行政机关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所谓首长负责制就是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行为承担后果。他设想的“首长问责制”应该在事情调查属实后,根据法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后果造成损失,则可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后果触犯刑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渎职、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邹荣称,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他目前没有发现有相关类似的“首长问责制”有关的案例近期出现。

那么一旦需要问责,由谁来追求当事官员的责任呢?

究竟由谁来问责?

在由哪个部门或者组织来追求“问责官员”的主体性上,邹荣认为,监察机关、人大都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情形来担当起追究的责任,前者不应该与所要追究的对象同一级别,而人大则根据当时任免的程序加以启动。

邹荣指出,党纪追究和法律追究都非常重要,不同情形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

其实,在政府部门中,某一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不完全是出于基层机关具体的办案人员,他们往往是受到上级部门的影响。如童海啸的T形广告牌如未经土地部门同意,就应当由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而本案中,城管部门却依据市政府的文件对童海啸的广告牌进行了强拆。由此,童海啸要求对城管部门进行问责时却遇上了尴尬,因为行政部门并不算是随意行政,而是执行了上级的意图。那么是否该对城管部门的上级部门进行问责?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认为,没有规范的法律文书,这种问责其实只是一纸空文。

游伟认为,本案对于当前的依法行政来说具有一定的启示。对像童海啸这样的普通公民来说,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这体现了当下法治进程的进步,老百姓不仅敢于民告官,甚至还要“落井下石”,在司法判决胜诉之后,还要追究官员的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面对这样的进步对政府行政机关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考验。

游伟说,首先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急需提高,以往的拍脑袋做决定的习惯应当改变,尤其是长官意志,上级领导随意发号施令容易引出麻烦。比如同样是一种行政审批许可,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一块广告牌的竖立可能会涉及,工商、土地、城管等部门,各个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依法行政,一旦超越权限就可能成为违法行政。

至于奉化市“行政问责中心”的设立,邹荣的观点却是其设立的初衷应该是件好事情,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但该中心是否能有效运作,邹荣认为,如果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仅仅是“协调性的机制”,他并不看好“行政问责中心”的运作及其效果。

邹荣认为,如果这一问责中心不是“行政主体”,那么后果很可能问不了责。“请问,谁来质问行政机关呢?”邹荣问。

谁来监督问责的过程?

当公民在同体问责监督受到阻碍时,是否可以寻求异体问责。也就是说通过行政监督途径以外的方法来进行监督呢?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浦兴祖认为,广义上的行政问责的渠道在我国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人大的问责。在我国,人大问责实行宪法赋予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但是,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性质、对象和监督的形式,但对监督的内容、手段、程序与效力缺少具体的规定。

浦兴祖表示,目前,我国唯一的具体规定了哪些行为需要问责的法律文件便是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莎普爱思滴眼液

莎普爱思滴眼液

莎普爱思滴眼液

莎普爱思滴眼液